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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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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0] 新聞背後:英國大狀為何不示威?

 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高調遊行,反對人大釋法,認為是以大陸法「壓」普通法,破壞了由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優良法統」。不過,根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最近的考證指出,英國,而非香港特區,是世界上第一個由普通法地區轉變成為大陸法法域組成部分的司法管轄區,而其經驗和香港的情況非常類似,但英國人普遍更尊重新憲制架構所帶來的轉變。

英入歐盟法律大變革

 有讀者昨日致電本報,指出英國的普通法觀念和制度根深蒂固,而歐洲大陸國家則長期實行大陸法系。因此當英國於1972年決定加入歐洲共同體,即現在的歐盟後,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憲制的變革,及由此引發的對傳統普通法的衝擊。「入盟」前,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現在,英國法律界亦不得不承認歐盟通過的法律高於本地立法。

終審權也拱手讓歐盟

 同時,根據《歐共體法》第3條的規定,有關《羅馬條約》和歐共體制定的法律(相當於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歐洲法院,不屬於英國原來的終審機構--上議院。歐洲法院對《羅馬條約》和歐共體法律的解釋,英國各級法院必須遵守執行。這也和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由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香港法院對於人大釋法也必須以此為依歸來判案,十分相似。唯一一個顯著的不同之處是:香港因回歸祖國而取得了原來沒有的司法終審權,而英國則因「入盟」喪失了司法終審權,故英國人現在不得不到歐洲大陸進行很多案件的終審。

英律師未見上街

 該讀者強調,雖然英國人在一開始對歐洲「中央」釋法也很不適應,但是並沒有激烈反對,而歐洲法院也我行我素,頻頻釋法,並沒有因為有反對聲音就不再釋法。可我們又何曾看到歐洲「中央」法院每一次釋法,倫敦就有很多自認只熟悉普通法、不理會大陸法的大律師、律師穿著黑衣走上街頭,大聲疾呼「英國的法治已死」,號召人民群起抗爭,反對「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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