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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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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6] 警車響號閃燈 優先使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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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員的通訊器材亦破爛。

 根據現行道路及交通條例374章規定,包括警車與消防車等緊急車輛,在趕赴處理緊急事件時,若響起警號或閃亮警示燈,有優先使用道路及豁免交通管制。

 而所豁免的交通管制,包括那些緊急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可以衝紅燈和逆線行駛,道路上其他使用者必須讓路。但有關規定亦有一定限制,如交通巡邏車需要響起警號或藍色閃亮燈,並必須在安全情況下才可。由於前日深夜出事的「大馬」已有按規定閃動藍色警號燈,故警方目前仍要向目擊者了解當時路面情況,以確定意外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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