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7] 防濫用破欠基金宜因勢利導
勞工處為防止破欠基金被濫用,昨日提出11招措施,包括建議強制規定食肆領牌或續牌時,要提供銀行保證書,證明有足夠資金,或者規定較多申請破欠基金的行業,要支付較高的商業登記費等。我們認為,防止破欠基金被濫用無疑必要,唯不應提高營商門檻和大增營商成本。比較合理的做法是,當局加強檢控執法,堵塞法例漏洞,僱主也應供款設遣散費保證金,令僱員所得的賠償不會全部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勞工處提出的部分措施,其實是「斬腳趾避沙蟲」的方法。食肆規模大小和所需資金差別很大,要求大大小小數十萬間食肆證明有足夠資金,很難確定合理標準,若硬性確定,無疑會提高營商門檻。至於支付較高商業登記費,則直接增加營商成本。目前,本港飲食業成本較高,經營困難重重,若再提高營商門檻和增加營商成本,飲食業將面臨更困難的營商環境。
當局與其「斬腳趾避沙蟲」,不如因勢利導,加強檢控執法阻嚇濫用破欠基金,堵塞法例漏洞令無良僱主無隙可鑽,讓僱主供款設遣散費保證金,避免僱主結業出現拖欠工資和遣散費時,由納稅人支付的破欠基金全部包底。
政府自02年成立防止濫用破欠基金的跨部門專責小組後,至今只調查了25宗與飲食業有關的懷疑濫用個案,但今年首季就有2930宗破欠申請,五成半來自飲食業。專責小組調查的懷疑濫用個案,與數量龐大的破欠申請相比,猶如杯水車薪,不足以阻嚇越來越多的濫用現象。對此,專責小組在懷疑僱主和公司董事於清盤或破產時有詐騙行為時,應積極搜尋證據,主動調查欺詐個案。勞工處要主動參與清盤過程,密切監察重大破產個案。
堵塞法例漏洞,令無良僱主無隙可鑽更有必要。目前法例漏洞甚多,包括:一些酒樓東主以移花接木手法,這邊結業那邊開業,借艇割禾,逃避賠償。發牌條件不需公司董事擔保結業時員工的薪金及遣散費。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欠薪情況而不包括拖欠員工的遣散費,等等。一些無良僱主正是利用種種法律漏洞濫用破欠基金。所以,堵塞有關條例的漏洞,乃對症下藥之策。
破欠基金不應成為納稅人「替人還債」的黑洞,當局應設立由僱主供款的遣散費保證金。僱主在經營過程中,應每月按可承擔比例供款,達到能夠償付遣散費的上限便可停供。這既不會增加業界太大負擔,又可以在僱主破產時,令僱員所得的賠償不會全部轉嫁到納稅人身上。(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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