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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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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8] 辭職制首入《公務員法》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韓笑、劉越山27日電】內地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法律《公務員法》今日獲得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公布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前實行的公務員暫行條例相較,新法規具備三大特點:即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建立了職位聘用制。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更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引入公務員管理制度。

 新法規對公務員的權益亦將給予保障,規定了公務員的八項權利。新法規也規定了公務員的九項基本義務和十六項紀律,如違反紀律,將有六種處分形式。而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平時不努力、耽誤了工作的公務員,將按法律規定予以辭退。對公務員工資制度也有新的規定,將來工資構成是兩種結構,即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

公務員離職需「過冷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此間指出,新法規還規定了嚴格的離職從業限制。比如公務員不管退休還是其他的原因離開公務員隊伍後,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從事與原來掌管的權力、分管的業務有直接關係的營利活動。以防止有些公務員在職期間和被管理對象達成一種默契,形成期權。

 李飛談及公務員離職從業限制時,看著台下的香港媒體說,用你們的話說叫「過冷河」,像吃麵一樣,從熱鍋裡撈出來容易燙嘴,可以過了冷水再吃,但離職一段時間以後還可以繼續發揮作用和餘熱。看來李飛對於香港情況的了解程度確實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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