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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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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6] 示威權利與公眾利益須合理平衡

 16名法輪功成員被警方拘捕的上訴案件,昨日由終審法院裁定警方拘捕行動不合法,撤銷有關控罪。我們認為,不論任何團體和組織,在行使基本法賦予的示威、遊行和集會自由的權利時,都不應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影響其他市民和機構的正常生活和運作。所以,本案應以法論法,一視同仁,不能因為牽涉法輪功學員而放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否則對香港法治和市民福祉貽害深遠。

 判詞指警方沒有考慮16名示威者當時正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沒有考慮他們的示威是否不合理,現場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作出不合理的阻礙公眾行為。判詞對警方的指責是不公平的。正如保安局長李少光指出,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都嚴格執行基本法,維護港人的人權、自由及基本權利。在過往七年多以來,每一日差不多都有人士集會、遊行,直至今日為止,共有一萬七千幾宗。大家都看到警方在管理人群及管理人群遊行、示威時,表現得非常克制。市民亦都看到,回歸七年多以來,香港已被國際社會視為「遊行示威之都」,警方在依法管理幾乎每天都發生的遊行示威時,在盡忠職守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同時,亦全力維護了遊行集會者的權利。若警方沒有充分考慮市民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香港的遊行集會自由怎麼會得到舉世公認?

 本案被警方拘捕的16名人士,已經在公眾地方造成嚴重阻礙,影響了其他市民和機構的正常生活和運作。警方不得已依法拘捕他們,但他們竟又阻差辦公並襲警,其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事實俱在。終審法院卻以他們當時正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為由,而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所以其後在警署內對上訴人採取的行動,亦不能視為正式執行職務,所以他們的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均不成立。我們認為,有關判決未能在示威者的權利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國際人權公約明確指出,各項自由權利是附帶有義務和責任的,絕不能只享權利,不談義務。以示威、集會自由阻街,影響其他市民和機構的正常生活和運作,在所有法治社會都是違法的,不能因為行使自由權利就可以阻差辦公並襲警。有關判決將示威者的利益或權利視為絕對,這不僅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方不公平,對其他市民和機構亦不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團體可以享有特權。這一直是香港引以為傲的傳統,也是香港贏得「法治社會」美譽的重要原因。但如果有某些團體、組織和個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香港法治的根基就會動搖,基本法賦予廣大市民的權利就得不到保護。遺憾的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偏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公眾利益和示威者權利之間,未能取得公允合理的平衡。(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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