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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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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8] 警持搜令取文件 法援署入稟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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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援署入稟要求撤銷搜查令。 (資料圖片)

 【本報訊】法援署向法庭遞交的入稟狀指出,一名50歲無業男子於本年2月4日在高院原訟庭承認強姦15歲女兒,被判監6年8個月,該男子當時由法援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作為代表,並曾為案件向代表律師作出指示;該男子後來被警方落案起訴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為求脫去強姦罪名,指示妻子、媳婦及兩名兒子為他虛構辯護理由,要家人指強姦案受害者誣告父親。

脫強姦罪漢涉礙司法公正

 法援署指出,該男子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將在區域法院開審,而法援署一度就該妨礙司法公正罪代表該男子辯護,但該男子現在轉以私人律師代表辯護。

 法援署在入稟狀中續指,警方於本年4月27日得到東區裁判官陳仲衡簽發的搜查令,搜查令列明搜查位於金鐘政府合署25字樓法援署刑事罪案組全層辦公室,警方翌日持搜查令進入上址,法援署律師當時以「法律專業特權」為由反對警方執行搜查令,事實上,搜查令內文只表示要搜查該男子傳真給他當時的代表律師之「虛假文件」,未有明確指明某些文件,法援署認為搜查令完全破壞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保密協議。

 法援署表示,署方即時徵詢法律意見,並致電與律政司一名高級政府律師討論,但法援署在未得到預先知會下,於本月5日下午4時許再度被警方持第2張搜查令進入辦事處,法援署人員當時已表明,警方若要檢走文件,必須將文件放在上鎖的箱內,以便將來就事件對薄公堂;警務人員結果停止執行搜查令。法援署隨即外聘麥高義資深大狀向高院法官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現階段搜查。

警方兩度進入無帶走文件

 法援署認為第2張搜查令比第1張更加不明確地指出要搜查甚麼文件,內容不清晰,違反最基本人權,疑犯向律師提供的訴訟指示受到法律專業特權保障,律師有權不向警方披露。法援署因此入稟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並要求撤銷有關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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