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2] 央行允發金融債券
【本報訊】中國人民銀行昨公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允許並規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由6月1日起實施。
資本充足率須符規定
《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準和中國銀監會的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對商業銀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發債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10%、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央行將另行規定。此前,政府允許政策性銀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補充附屬資本,並允許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等,但品種單一,市場較小。
發債利穩定資金來源
央行負責人表示,發行金融債券可作為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能有效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問題,同時還可以成為主動負債工具,改變中國商業銀行存款佔絕對比重的被動負債局面,化解金融風險。
通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企業集團的資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資比重、優化金融資產結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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