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9] 穗毒酒案首犯一審判死 放大圖片
造成55人傷亡的廣州毒酒案首犯程才明(圖左)被判處死刑。圖右是該案其中一名中毒受害人。 (新華社)
【本報訊】據新華社廣州18日電:以工業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銷售、勾兌白酒,導致55人中毒,其中14人死亡的廣州毒酒案,18日在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首犯程才明以銷售有毒食品罪一審被判死刑,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3年至1年半有期徒刑。
此案第一被告人程才明是廣東省廣寧人,26歲,曾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剛刑滿釋放的他又在2004年5月釀下了震驚南粵的毒酒事件。
釀55人中毒14人身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註冊成立了廣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後從廣州卡蓮達化工公司購買了15桶工業酒精,將其中10桶撕下標籤冒充食用酒精,賣給廣州市晉業化工物資有限公的老闆易新靈,易新靈又將其轉賣給易祖啟等4名「地下釀酒作坊」老闆。易祖啟等4人將這些有毒物質釀製的白酒出售之後,先後造成55人甲醇中毒,其中14人身亡。
甲醇別名木醇或木酒精,是一種無色透明液體,據了解,經口攝入0.3至1克便可致人死亡。
廣州市中級法院於2004年12月7至9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於2005年5月18日上午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程才明表示要考慮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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