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8日電】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8日依法對中共重慶市委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張宗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宗海有期徒刑15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2年期間,被告人張宗海利用擔任重慶市黔江地委書記、黔江區區委書記等職的職務便利,接受重慶市縉雲水泥廠法定代表人雷某人民幣30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張宗海並以他人名義,將該款用於其個人投資房地產,獲取非法收益人民幣122.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