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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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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8] 香港法治面臨的挑戰

■戴 維

 香港享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權利。基本法又賦予其享有終審權,香港的司法機構與國家最高司法機構並無上下級隸屬關係、或其他直接聯繫。在殖民時期,香港的司法權還是有限的,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回歸以後,香港有了自己的終審法院,令市民在不服高院判決時,比過往更方便向終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作為司法獨立的一個具體象徵,亦必然會盡力去證明其公正與獨立性,以及不在政治舞台扮演任何角色的原則。終審權令香港的司法獨立程度較回歸前更強,亦令香港的司法權相對行政與立法權較強,三者之間的制衡力量很不相當。

三權中的司法權應靠法官自身加以制衡

 司法獨立在香港是一個事實,法官不在政治舞台扮演任何角色也是事實,但司法絕不可能獨立於社會之外,法官也不可能不游走於法律和政治之間,香港所擁有的看似不可限量的司法獨立權,需要法官去很好地運用,這種權力需要法官自身加以制衡,必要時,他就必需要考慮這種權力與立法和行政的關係,以及香港與中央的關係,也就是說,法官要具備政治頭腦,要有相當的政治質素,還要有大局意識,這一點正是香港法官目前所缺乏的,過往的一些事例可以證實這一點。

 法官判案一味沉浸在個案中,而忽視大部分群體甚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或是將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納入繁縟冗長的司法程序,這樣的法律只能是為少數人而謀利益。

將政治與法律單純地割裂是一個誤區

 本港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絕對的,不應將司法政治化,甚至一些法律界人士也這樣理解。這實在是一個誤區。法律與政治從來就是不可單行的,它們都屬意識形態範疇,由統治者所掌握。在本港,法院雖然不是行政機關,對法官也要求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任何角色,但法官還是要經常游走於政治和法律之間,要完全隔絕於政治,似乎不可能。

 即使在西方民主政治奉行三權分立的情形下,法官在政治領域所扮演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這已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

 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曾作出過三次解釋,在正式作出解釋之前,本港社會爭拗頗多,一些人便認為這是在按大陸法體系作出解釋,是對普通法的衝擊,從而影響香港的司法,甚至是在破壞香港的法治。有人還提出要警惕香港的司法政治化。表面看,中國內地現行法律以成文法為主體,但從司法實踐中看,內地法律的宏觀樣式主體上是混合法,即成文法與判例法有機地結合、兩者並行不悖。這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發展趨勢。

 近百年來,成文法型的大陸法系與判例法型的英美普通法系互相靠攏,兩大法系在各自保留其傳統主體的同時,在局部方面受到另一體系的影響而發生著異化。普通法系國家有越來越多的法律規範是以法律條文、法規和法典形式出現。與此同時,在大陸法系國家,也有越來越多的法律規範是由法院的審判活動創造出來的。兩大法系之間的交融,使原來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逐漸由對立轉向趨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行為是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賦予其的許可權範圍。當然,其解釋所針對的條款更多會涉及重大事務或政治、政制範疇。釋法本身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也是對舊有法律作出更清晰的界定,完全是法治題中應有之義。

如何方便訴訟是香港法治面臨的又一挑戰

 打官司在香港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成本高、訴訟周期長、訴訟程序複雜等都會令當事人望而卻步。香港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訴訟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而不去請律師,這是因為律師費較為昂貴。

 在刑事案件方面,政府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在民事案件方面,除了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可以有律師代表外,其他民事訴訟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是,以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是不可能無限量提供的。所以,在民事訴訟方面,要成功申請法律援助,除了他的訴訟觀點必須被認為有理據外,申請人還要通過財務資源的審查。現時,申請人每年的財務資源如不超過169,700元才符合資格申請。申請法援的條件與目前香港律師收費比較,反差極大。照目前的條件,除大公司或真正的富豪階層外,其餘各階層人士,面對訴訟引起的高昂訴訟費用,必定感到吃不消。

 照上述標準,在香港,只有最底層的市民才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多數市民,尤其是中產階層,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援助。這大部分人如果負擔不起律師費,就只有自己代表自己了。但這樣親自進行訴訟,對他們來說也是較為困難的,因為法律及法庭的程序並不是簡單的。為了應付這一難題,司法機構專為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成立了一個資源中心,在那裡提供一些關於訴訟的資料,幫助有需要的人士了解法庭的程序。但法庭是需要保持中立的,法庭決不能為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所以資源中心給訴訟人的幫助,也僅限於程序方面的事務。

 司法界也一直在鼓勵法律界提供義務協助,目前在香港這種免費法律服務的需求很龐大。在街頭或報章上,有些律師事務所和法律界人士也在大量地做廣告,提供義務法律諮詢服務。這一方面可以贏得更多的客戶,另一方面也可提升律師事務所或個人的聲譽。當然,這也是業界競爭使然。

 相對訴訟而言,如果能夠通過調解去解決糾紛,一般就會需時較短,而花費也會較少。本港司法機構已在婚姻爭端的範疇進行調解試驗計劃,為調解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轉載2005年5月號《紫荊》)(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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