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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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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1] 胡官:恐嚇提名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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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興指出,現行法例已足以保障特首補選提名人。資料圖片

 【本報訊】對於目前選舉條例中,未有針對特首補選提名人遭脅迫手段阻攔提名的規管條款,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昨日在回應傳媒時強調,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經涵蓋有關罪行,提名人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胡國興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24條,恐嚇是違法行為。如違反有關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而行賄屬普通法罪行,可處罰款或監禁。他續說:選管會會致力令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及以後的選舉,公平、公開及誠實地進行。在選舉進行期間,選管會、廉政公署及有關執法機關會依法處理收到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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