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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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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9] 工貿署明發紡品OPA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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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佩詩表示,港商可在本月10日開始,向該署申請OPA證明,並憑該文件向內地申請輍免交紡織品出口稅。

 【本報訊】(記者 李永青)香港工業貿易署助理署長李佩詩表示,港府將在6月10日開始,向香港紡織及成衣廠家批出「內地加工紡織品OPA證明」(OPA證明),廠家可憑著OPA證明,向內地海關申請豁免繳交紡織品出口稅。

 李佩詩昨出席一研討會時表示,該署已在本月6日起,接受廠家以紙張表格形式,申請OPA證明,並將在6月10日開始批出證明。她說,希望能在8月份開始,以電子化方式處理OPA證明,但因香港與內地聯網需時,故在8月前,只能以紙張表格處理申請。

須以中文填寫申請表

 李佩詩提醒廠家,每份紙張形式申請的OPA證明,有效期至7月31日止,而未來以電子申請的OPA證明,有效期則為120日。

 她特別提醒廠家,除公司印鑑及簽名外,須以中文填寫OPA證明之申請表,並要以電腦打印機列印,不得塗改,而申請表亦須以A4紙印制,否則無效。同時,申請者需遞交外地加工措施登記卡及內地進口報關單副本。若申請數目不超過5份,該署可即日批出申請。

 對於非法轉運的問題,李佩詩強調,工貿署會與香港海關將保持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嚴格執行香港產地來源的規定,兩個部門亦會合力打擊非法轉運行為。

 出席同一場合的中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綜合業務處處長王侃亦表示,現時香港工貿署、香港海關及廣東海關,已成立應變小組,處理有關OPA證明申請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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