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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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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開庭審死因 裁判官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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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員當年在發現骸骨現場調查。 資料圖片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共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當獲悉死亡事故時,任何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包括為死者切除器官的醫生、警務人員、生死登記官、及政府建築物範圍內負責人士,均應盡速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但並非所有須呈報的個案都需研訊,會先由病理學家外部檢驗屍體,若死因已確定,可向死因裁判官提交報告及檢驗結果,或是建議免將屍體剖驗,並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若未能確定死因,病理學家則要求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死因裁判官會仔細考慮病理學家提出的報告後,決定是否剖驗屍體;倘若死因裁判官不能斷定死因,會考慮是否對須呈報的死亡事件,進行調查;調查由警方負責,然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調查報告,由裁判官決定應否開庭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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