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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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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安惠君受賄罪成判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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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羅湖區公安局局長安惠君。  (網上圖片)

 【新華網深圳17日電】記者17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安惠君案16日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安惠君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職務之便,透過操縱下屬人員崗位調動和職務升遷、利用工程招標及購置辦公用車等方式,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54英寸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寸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退清全部贓款獲輕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惠君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人鉅額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安惠君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制度,損害了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嚴重後果,應依法嚴懲。但鑒於被告人安惠君在司法機關未掌握犯罪事實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且最終退清全部贓款,故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安惠君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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