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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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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購用間諜裝置 最高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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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地男子欲購手機監聽芯片,正和賣家商議品種與價錢。

本報駐安徽記者:李坤暉、實習記者:趙臣

 在記者調查手機竊聽裝置時,發現一些公司已經將各種型號的設備公然上網銷售,其中不乏港資公司。警方有關工作人員表示,這些網絡上的間諜器材的銷售很可能都是騙術。深圳警方呼籲港人不要私下購買使用這些器材,否則將受法律制裁。

 據了解,我國現行憲法對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嚴格的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283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最高可判囚3年。

有關器材受到嚴格管制

 《國家安全法》: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範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和持有。

 警方表示,從間諜器材銷售渠道來說,國家對間諜裝備向來都是嚴格管制的。即使有媒體在暗訪工作時需要使用間諜設備(針孔攝像)機等,均需到公安機關備案才可以使用。任何集體或個人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允許下使用或者售賣間諜裝備都屬違法行為。

網上售竊聽器多為行騙

 對於一些港資電子公司在網絡上公開發佈經營間諜設備的情況,警方表示,這些應該是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一些人和人之間的不信任或者窺探他人隱私的陰暗心理,而精心設置的圈套,從而達到詐騙錢財的目的,並呼籲港客不要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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