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1] 公務員減薪案終院開審 放大圖片
終審法院昨日審理公僕減薪上訴案。 資料圖片
【本報訊】公務員團體挑戰政府立法減薪一案,法庭於去年11月及今年2月裁定《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第10條及「○三三」減薪方案違反《基本法》第100條。政府昨天於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指出,減薪條例並沒有令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較以往不利」,只要公務員實質薪金數字不比以往低,政府便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00條。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昨日表示已去信公務員指出,如果敗訴,政府將發還薪酬給公務員。
對於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要求政府承諾即使上訴失敗也不向人大尋求釋法,王永平說,政府目前最重要是做好自己的事,包括在法庭的申辯工作,現階段沒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王永平:目前未考慮釋法
代表政府上訴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表示,《基本法》第100條保障回歸後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及服務條件不會「較以往不利」(no less favourable),但條文內容並沒限制不能減薪,並暗示服務條件有改變空間,當減薪情況出現,要考慮公務員的服務條件是否「較以往不利」時,只需考慮薪金的實質數字是否較回歸前少,只要薪金未有減少便不違反《基本法》。
「較以往不利」準則成關鍵
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及法官郭美超早前裁定政府敗訴時指出,政府回歸前沒權單方面更改公務員薪酬,但涉案條例則賦予政府單方面更改合約的權利,令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較以往不利」。
「之前裁決沒顧及憲法架構」
然而,霍兆剛昨天反駁說,兩位法官的著眼點過於狹隘,只單單考慮合約層面,沒有顧及合約背後的憲法架構,因而裁定在《基本法》第100條下並沒減薪空間;另一方面,港府與公務員之間的合約其實有一條不明文條款,就是港府在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可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
答辯人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單格全回應稱,《基本法》第100條及第103條源於中英聯合聲明,其精神是確保香港原有制度在回歸後50年不變,港府在未經諮詢公眾及公務員之下,單方面更改公務員的服務條件,絕對違反《基本法》條文。
單格全又說,政府在回歸後一改以往政策,令政府開支不斷增加,如大幅撥款展開基建而造成財政困難,但這絕非削減公務員薪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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