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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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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2] 「保證出發」 爛尾上限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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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泰旅行社總經理劉美詩表示,支持爛尾旅行團賠錢的安排。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未出發、先興奮」,彷彿已是市民外遊前的最佳心情寫照。但若報團後卻未能成行,必定雅興盡掃。如果是旅行社指明「保證出發」的團,更是無名火起。為進一步保障旅客的權益,香港旅遊業議會剛通過新規定,從下月1日起,任何旅行社若非在「迫不得已」情況下取消那些「保證出發」的旅團,須向旅客額外賠償相等於團費15%的款項;若取消出發的通知期少於7天,旅行社則須再向旅客賠償15%的團費。

 根據議會規定,「迫不得已」的情況包括戰爭、政治動盪、天災及疫症等,如旅行社並非因該等理由取消旅團,須在3個工作天內,向旅客支付有關賠償金額;而上述兩項賠償金額上限各為1,000元,即若某旅行社在出發前7天內才取消「保證出發」的旅行團,已報名的團友可獲2,000元或相等於團費30%的賠償金額,取其較少者。

避免濫稱「保證出發」

 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出,有關措施是經「外遊小組」多月來的研究而制定。他解釋稱,議會近半年發現業界逐漸慣於以「保證出發」作招徠,亦收過相關的投訴,為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故作出新規定。「業界夠膽用『保證出發』當然可以,但要有承擔才可。如最終不能成團的話,對業界及消費者都不公道,因除令消費者蒙受損失外,濫用『保證出發』的招牌,亦會不正當地吸納了不少生意,對同業不公平。」

 不過,若以1,000元為賠償上限的話,只有那些團費約在6,700元以下的團友才可取回15%的賠償金額,對於一些動輒過萬的長線團來說,阻嚇作用似乎不大。董耀中則認為,對旅行社來說已具足夠阻嚇作用。

消委會今年接15投訴

 康泰旅行社亦對新措施表示支持,總經理劉美詩指出,業界確有濫用「保證出發」的情況,新措施可令消費者得到更多保障,亦可提高業界聲譽。她又重申,康泰過往均會在人數足以成團的情況下才作出類似聲明,故不會令他們受到影響。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5個月共接獲15宗涉及旅行社取消旅行團的投訴,去年全年則有4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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