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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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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8] 徵稅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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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由航空口岸進出內地旅客需填寫出入境申報表。圖為北京機場一隅。 資料圖片

即將實施的新規定對入境旅客攜帶物品的徵稅範圍做了界定:

 ■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對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徵稅放行。

 ■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人民幣2,000元自用物品,對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徵稅放行。

 ■攜帶超過1,500毫升的酒精飲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過400支的香煙,或超過100支的雪茄,或超過500克的煙絲,對超出限量但仍屬自用的部分,海關予以徵稅放行。

分3類徵稅

 對於旅客攜帶物品價值的認定,海關規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也就是說,物品價值並不是指購物價格,而要根據海關總署在2002年2月9日修訂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來確認。根據規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為3類徵稅:

 ■第一號的稅率為10%,主要包括書報,金、銀、珠寶及其製品,食品、補品、藥品,廚房、衛生間用具,樂器、鞋靴、傢具等;

 ■第二號的稅率為20%,主要包括紡織品及其製成品,照相機、數碼相機、攝像機、其他電器用具,手錶、鐘表及其配件,化妝品等;

 ■第三號的稅率為50%,包括煙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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