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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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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0] 匯豐涉違誠信或賠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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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的利達行物業。

 【本報訊】匯豐銀行87年以牽頭債權人身份,處理印籍富商經營的電子公司債務重組時,以多計的3千多萬元債項,逼使前客戶公司同意出售金馬倫道2號物業抵債,並隱瞞買家是與匯豐同為恆生銀行股東何善衡家族的公司。匯豐昨遭法庭裁定以代理人身份不公平地出售物業,違反誠信責任,須向該公司賠償損失。

 原訴人公司分別為已清盤Esquire(Electronics Ltd.)以及現由清盤人轉移訴訟權的Magic Score Ltd.。答辯人分別為匯豐銀行、負責售樓的子公司Wayfoong Property Ltd.,前稱H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兩原訴人公司的申索額為5億元,連同利息合共約接近10億元,但昨天判決只裁定答辯人有責任賠償,實際賠償額須另以聆訊再作爭拗。

官指匯豐「最遺憾一頁」

 高院法官王式英指出匯豐子公司授權以代理人身份出售物業,在交易中須履行誠信責任,但匯豐與何氏家族為恆生銀行合作夥伴,匯豐高層何氏家族成員均為恆生董事局成員。由一名大股東把物業售予小股東,會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而交易中最不尋常及不恰當之處,是匯豐作為售樓代理人,出售如此貴重物業時,竟會在升市中急速地達成交易,未待市場消化第二輪廣告宣傳便完成招標。

 法官認為,匯豐與伯利恆急急完成交易,是因為雙方清楚知道對何氏家族有利的交易須盡快完成,否則可能會有潛在買家出現爭標,令何氏家族錯過購入優質資產,或至少要付便高價錢。

 但當時正值大牛市,急速完成交易會令物業無法高價出售,故匯豐涉及嚴重利益衝突,對法官而言,這是匯豐「歷史上最遺憾的一頁」。

 法官另裁定匯豐藉堅持追討懷疑多計的3千萬元債項,要求Esquire還款,提出收樓及清盤訴訟,逼使同意出售物業,其行為構成「經濟勒索」,法官批評其行為屬「錯誤、不公平、違反良知及用心不良」。再者,以匯豐在港「至高無上」的地位,Esquire作為客戶差不多對其「奉若神明」,匯豐且又是債務重組中的牽頭銀行,而匯豐亦利用其身份,「重覆、明顯及有技巧地,控制、指示及要求Esquire按著其意願行事」。

行為構成「經濟勒索」

 Esquire於81年透過匯豐提供按揭貸款,以1億8千萬元高價購入金馬倫道2號全幢,現為利達行。Esquire後因物業價格下跌陷入財困,欠債逾3億元。其後匯豐不但多計Esquire3千萬元債項,更藉堅持追討向其施壓,又威逼會申請清盤,及向法庭申請收回股東Gurdas胞弟的物業。於87年3月逼使其同意出售物業,同年5月終同意把物業以1億8千萬元售予伯利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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