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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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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1] 領養選擇

 家計會幹事黃海翎表示,如果連人工受孕都失敗,將對不育夫婦造成很大衝擊。其中部分會「鋌而走險」選擇代母生子,即使明知這個做法仍極具爭議。「其實他們可以退一步,放棄自己生育,改為領養孩子。」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的領養課負責監管領養香港兒童事宜,以及為父母雙亡、被父母遺棄或非婚生而其父母未能撫養的兒童找尋合適及永久的家庭。申請者根據《領養條例》辦理法律程序,接受詳細家庭評估,決定是否適合領養。評估包括申請者的性格、興趣、早期人生經歷、容忍量、婚姻穩定性、管教子女態度、領養動機、供養兒童能力(如財政狀況)、引發兒童潛力的能力等。最後,法庭會以兒童的福祉為基本條件,審定申請者是否合適並發出領養令。

 較具體的資格包括:領養者須年滿25歲,無犯罪紀錄;處事成熟,對領養兒童作出一生承擔,負起撫養及照顧兒童的職責;身心健康,無嚴重的疾病;有適當教育程度,至少要求小六畢業,能給予兒童必需的指導和管教;有固定工作,健康的財政狀況,及安穩的家居以養育兒童;有穩固的婚姻關係,提供一個安穩的家。

 當資格被確認後,領養課會透過母親的抉擇、保良局、香港明愛等組織,找尋適合申請者條件的孩子。經過社工、醫生等確認檢查過後,領養手續便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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