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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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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1] 警惕行政主導變為司法至上

 終審法院昨天裁定房委會在領匯官司中勝訴。判決除了有利領匯盡快重新上市外,亦為政府日後分拆資產出售或將有關部門和機構公司化掃清障礙。但領匯官司一波三折,已令香港付出高昂代價,值得市民、政府和司法機構認真反思,尤其是領匯、公務員減薪等官司所突顯出來的「司法至上」傾向,更是值得警惕。

 終院判決令領匯可重新上市,有利紓解房委會財政危機,提高公屋商舖效益,符合包括公屋居民在內的社會大眾的利益。判決還有利政府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繼續將有關政府資產上市和有關部門及機構公司化,以提升效益。判決的另一意義,是在涉及重大公共政策的案件時,法庭充分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司法水平有所提高,為各級法院在此方面提供了有意義的案例,有利增強各方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但社會為領匯官司付出的高昂代價及所帶來的沉痛教訓,值得各方認真反思。

 領匯官司是濫用司法程序和法援的惡劣個案,不僅浪費大量公帑和社會精力,而且狙擊和癱瘓政府施政,敗壞法治形象,擾亂社會運作,破壞本港金融中心聲譽,損害投資者信心。在領匯官司中,訴訟雙方用的都是公帑,因此,納稅人成為最大輸家。領匯官司雙方訴訟費估計上億元,政客操縱公屋居民狙擊政府,卻由納稅人付鈔,這極不公平。

 司法程序被濫用,令政客動輒「以法亂法」、「以法亂港」,其惡果是對本港法治和公眾利益造成雙重損害。其實,普通法中已有兩條門檻,保障司法覆核不被濫用,一是要證明原訟人有「可爭辯的法律觀點」;二是原訟人必須證明自己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領匯官司是政客在幕後操縱原訟人,違反了普通法原則,況且根據房委會法例,房委會有權處理屬於它的財產,原訟人盧少蘭是公屋居民,房委會屬下的物業她無產權,無資格提出司法覆核。遺憾的是,法官未能把握普通法的兩條門檻。這說明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官應嚴謹把關,決不能為濫用司法程序者大開綠燈。避免濫用司法程序,還應按照普通法原則追究政客在幕後操縱他人打官司的法律責任,政府可為納稅人依法追討損失,令「以法亂法」和「以法亂港」者有所顧忌。

 政府在領匯官司中一再示弱,施政備受掣肘,威信大傷,反而擬資助盧少蘭打官司,變相鼓勵濫用司法程序和法援,只會引起纏訟、亂訟、濫訟不斷。政府凡事推給法庭作主,長期示弱和積弱,極易導致無政府狀態,令行政主導變成司法至上。行政主導變為「法官治港,司法至上」,把政府重大政策的決定、財政困難的解決,乃至香港的命運託付給幾個法官,不僅幾近兒戲,而且極不可靠。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應從中吸取教訓。司法獨立蛻化為司法獨大和司法至上,其惡果是扭曲行政、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動關係,嚴重貶低行政、立法機構的權威和地位,擾亂政府施政、法治環境和經濟發展,法庭的形象也會受到損害;如此一來,變成行政、立法、司法三輸,最終受損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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