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1] 要司法獨立 不要「司法獨大」
■劉夢熊 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半年多來香港「司法覆核」的「幾番風雨」證明,出於個人或小團體狹隘私利,以「司法覆核」為手段,濫用司法程序,將司法獨立異化為「司法獨大」,其結果必然打擊香港行政主導架構,破壞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浪費社會資源,扭曲政治倫理,擾亂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正常進程,最終受損的是社會整體利益!
一個幽靈在香港上空徘徊。它,對香港特區政府堅持行政主導格局推行「強政勵治」方針虎視耽耽,伺機出擊;它,對香港市民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的主流共識窺測方向,以求一逞;它,對香港社會法治、人權、自由、民主核心價值肆意扭曲,擾亂人心……這個幽靈,就是「司法獨大」即近期時興的出於個人或小團體狹隘目的以申請司法覆核為手段,濫用司法程序,凌駕「行政主導」,妨礙政府依法施政,造成嚴重內耗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行徑。過去半年,香港發生過三起影響重大的「司法覆核」案件:
領匯事件司法程序被濫用
第一件是阻止領匯上市。受所謂民主派政客背後支持的公屋居民盧某,既不是公屋商舖的租戶,也不是公屋停車場的用家,領匯上市根本與她無利害衝突;何況公屋的商舖、停車場在領匯上市之後並不會插翼飛上山頂豪宅區,會照舊為公屋居民提供服務;至於加租還是減租,只取決於市場供求,而不取決於領匯是否上市。在理據如此薄弱的情況下,當值法官竟然沒有顧及領匯上市對房委會解困、對51萬投資人權益、對政府管治威信、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形象地位等方面涉及的重大公眾利益,貿然決定受理盧某申請的「司法覆核」,隨後事態的發展令香港社會付出高昂的社會成本,成為香港人「歷史的傷口」。鑑於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認為盧某的「司法覆核」不存在「必須受理」的充分理據,社會重大公眾利益的存亡興廢,竟繫於當值法官受理抑或不受理一念之差,司法程序被濫用來作賤社會整體利益,在這個案中,「司法獨立」不是已異化為「司法獨大」是什麼!
受理陳偉業司法覆核乃越俎代庖
第二件是所謂民主派政客陳偉業對特首出缺補選任期提出的「司法覆核」。這一申請被法官受理就更令人莫名其妙:一是根據《基本法》明文規定,對特首的任命(自然包括任期)絕對是中央的權力範圍,也是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最重要象徵,根本不存在任何「剩餘權力」;再者,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出現對補選特首任期「二五」之爭,唯一有權出面釋疑止爭的也只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的法院、法官本來就應遵循「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原則!當值法官接到陳偉業司法覆核的申請,應「不予受理」才是正路。結果不知為何會受理下來,如果不是「人大」及時釋法,讓陳偉業司法覆核的官司打下去的話,豈不是成了一起政治上的領匯事件——以「時間差」製造補選特首難產的憲制危機!可見受理陳偉業的申請根本就是「越俎代庖」,在這個案中,「司法獨立」不是已異化為「司法獨大」是什麼!
行政、立法機構被嚴重貶低
第三件是兩位退休公務員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提出的「0-3-3」減薪方案。先是高院判政府勝訴,繼而上訴庭來個否定,最後以終審法院再來「否定之否定」判政府勝訴告終。問題在於上訴庭的判決理據何在?第一,明明政府財政赤字嚴重;第二,明明《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財政預算要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第三,最重要者,「0-3-3」如此溫和的減薪方案是由政府提出經立法會立法通過,完全合理合法;但從高院受理反對減薪的「司法覆核」到上訴庭竟然推翻高院關於政府勝訴的判決,在這兩個環節中,行政、立法兩大機構的權威被嚴重貶低、矮化,社會整體利益遭到漠視,在這個案中,「司法獨立」不是已異化為「司法獨大」是什麼!
眾所周知,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內核之一,即是司法系統各個環節的運作只以法律為準繩獨立進行運作,不受長官意志左右,不受行政干預,不受政治勢力及利益團體影響。包括司法獨立在內的法治傳統,正是香港從一個小漁村發展為國際大都會的成功要素之一。
但是,有非常重要的兩點必須向公眾解釋清楚:
濫用法律程序說明司法獨立有漏洞
第一,司法獨立,只是社會管治的手段,司法獨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公正、更完善、更有效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人類社會不可能存在「司法獨立就是一切,目的是沒有的」這回事。如果有人濫用法律程序而居然得逞,衝擊政府合法管治造成憲制危機而最終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話,這只能說明司法獨立的運作出了漏洞,在這些個案中司法獨立已異化為「司法獨大」。事情有大道理、小道理,大道理管小道理。重大公眾利益、社會整體利益是司法機構必須念念不忘的。忘記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失職!
不容以「司法獨大」衝擊行政主導
第二,香港開埠以來,社會管治模式一向都是行政主導。97回歸之前,港英總督根據《英皇制誥》、《王室訓令》在香港發號施令,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施政,什麼時候被「司法覆核」掣肘過?97回歸之後,《基本法》的整個架構及立法原意,都規定香港特區管治架構是「行政主導」,並非「三權分立」,更非什麼「司法獨大」!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議題,絕不容許以「司法獨大」衝擊行政主導,以「小我」損害「大我」!
當然,香港是法治社會,個人訴訟是公民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之一,應予尊重和受到法律保護,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所有公民的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也應同時受到保護,而且由《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管治架構也應同時受到尊重,不應因濫用個人或小團體的訴訟權利而令政府依法施政受阻和令社會整體利益受損。相信這也是毫無疑義的。
半年多來香港「司法覆核」的「幾番風雨」證明,出於個人或小團體狹隘私利,以「司法覆核」為手段,濫用司法程序,將司法獨立異化為「司法獨大」,其結果必然打擊香港行政主導架構,破壞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浪費社會資源,扭曲政治倫理,擾亂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正常進程,最終受損的是社會整體利益!
不要胡亂興訟 要提高法官素質
筆者希望,所謂民主派政客應從阻止領匯上市、「二五」之爭的兩次申請司法覆核結果喪盡人心的事件中吸取教訓,順應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的社會主流意識,以大局為重,放棄對抗心態,不要再濫用司法程序來「博出位」、「搞搞震」;
筆者希望,特區政府應抓緊抓好公民教育,使各階層港人正確對待和處理好個人利益、小團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關係,以成熟的公民意識找出「小我」和「大我」兩者的交匯點,不要胡亂興訟,避免被居心不良的政客當槍使;
筆者希望,特區司法系統的公僕牢記:司法獨立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工具,尊重法律與社會責任感並不矛盾。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面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危及行政主導一類的司法覆核申請,從是否受理到案件審理,必須提高法官素質,嚴謹把關,提高門檻,決不能為濫用法律程序的行徑大開方便之門;同時應參照一般民事訴訟敗訴一方要付出重大代價的慣例,制訂措施,要讓濫用司法程序挑戰重大公眾利益之徒有所顧忌不至太猖狂!(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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