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5] 第一宗罪:公帑供樓圖謀自肥
1997年5月15日,涂謹申向民主黨中常委提交九龍西置業(即購買匯標控制物業)計劃書。其中有一段寫明:「30股分配給民主黨九龍西支部信託人,只收取一元象徵式股本。惟條件是民主黨必須有會員或議員連續租用上址三年半或以上。若租用期低於三年半,則民主黨不能享有任何股權,並須於第四年內以$1將股權出售給當時持有股份人士攤分。」計劃書同時規定,物業的租金收入除了用作供樓外,利潤可由股東攤分,而若出售物業,利潤亦按股份比例分配。計劃獲得民主黨中常委通過並接受;只是後來未被實施。
公帑轉「黨產」難脫嫌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份計劃書等同一份協議,民主黨必須要達到協議提出的條件,才能獲得股份;而事件中,該個深水步物業的租用者都是民主黨議員,都申請了議員津貼以租用辦事處,即以公帑支付租金。先不論他們租用該物業的租金是否高於市值,單是憑民主黨中常委接受上述條件,協助匯標物色黨員租用物業再申請津貼這點來看,便足以證明民主黨有意以「公帑供樓」,並透過條件交換而把公帑轉換成「黨產」,實在難脫利益輸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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