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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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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6] 判決書列舉暴行駭人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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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犯谷壽夫被槍決。

 軍事法庭的判決書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列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屠殺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1.對中國人民的屠殺:僅以「南京大屠殺」為例,被殺人數就達2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2.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屠殺:他們曾在馬來亞的亞歷山大醫院、泰國的瓊蓬角、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屠殺,其暴行駭人聽聞。例如:日軍將婦女強姦後,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3.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一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子宮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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