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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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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6] 法院一份判決書錯處41

 【本報訊】據《法制日報》報道:54歲的王寶財一直生活在天津三河市的黃土莊鎮王里村。去年因為承包三河市運輸管理站的一塊地,王寶財與該管理站產生矛盾,雙方對簿公堂,三河市法院判決王寶財敗訴。

 2005年1月19日,王寶財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河市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並交納了上訴費。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三河市法院移交的一審案卷後,卻發現上訴狀與一審判決書中的涉案當事人名字不一致:上訴狀上具名為「王寶財」,而判決書上寫的卻是「王寶才」。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將案卷發回三河市法院。

 2005年4月7日,王寶財接到一份蓋有「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的「通知」,上寫:「王寶才:你向法院遞交的上訴狀簽名有誤,與一審判決書的涉案當事人署名不符,不符合上訴條件。現通知你於接到本通知五日內,向三河市人民法院遞交補正書,將『王寶財』寫成『王寶才』。逾期則視為不上訴。2005年4月7日」。

收訴訟費打白條

 王寶財堅持沒有按法院的意思改名,並稱自己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的所有簽名都是這個「財」字,而判決書上卻用了那個「才」字,完全是三河市法院的責任,他們不但不及時糾正錯誤,彌補過失,反而強迫自己改名,否則就剝奪自己的上訴權,真是豈有此理。

 在三河市法院,收訴訟費打白條,收取送卷費、印卷費、交通費等情況並不少見。在記者的案頭,堆放著幾十張三河市人民法院開具的訴訟費白條。這些白條中,有的是白紙,有的是格紙,有的是一面已經用過的廢紙,其花樣之多令人瞠目。據當地群眾反映,「每個訴訟當事人都要向法院交100元的『送卷費』或『交通費』,且沒有任何手續,連白條都不打」。

當事人名字寫錯

 在三河市,記者還看到一份三河市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據當事人章天嘯說,這份判決書中除標點暫不計,重大錯誤達41處!

 1999年,因為加工承攬牌匾合同產生糾紛,章天嘯在三河市法院打了一場官司。2001年4月20日,章天嘯終於盼到了判決書,然而,這麼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書,竟然出現大量錯誤:有的錯字造成意思相反,有的錯字造成語義不明,還有的錯字造成文辭混亂、張冠李戴。最令人不解的是,此案一共三個當事人,判決書居然將兩個當事人的名字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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