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6] 涉澳四億元洗黑錢案 四男女申請終止聆訊
【本報訊】澳門非法外圍一對夫婦及小姨與一男子,涉嫌利用本港的銀行戶口,清洗澳門非法外圍馬活動收益近四億元黑錢,遭本港警方拘控,當中3人基於自己已因同類罪名在澳門受審並獲判無罪,昨向香港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警方「一罪兩控」,導致重複審訊,違反澳門《基本法》、本港人權法和歐洲人權公約。
開外圍馬賭檔罪成入獄
4名被告為50歲楊振邦、其47歲妻子謝桂清、謝的胞妹謝美華(46歲)及52歲植金輝。4人分別被控串謀洗黑錢罪,指他們在98年6月至02年6月期間利用恆生銀行戶口,清洗逾3億9千8百萬港元。案件定10月15日開審。
辯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三名被告楊振邦、謝美華和植金輝於2000年6月在澳門被捕,02年3月20日經澳門初級法院審訊後,洗黑錢罪名不成立,但非法經營外圍馬罪成,分判入獄1年至18個月。3人上訴失敗,服刑後返港。
指相同證據再起訴違法
戴啟思指本港警方「O記」於03年11月及去年9月先後拘捕4名被告,控以一項串謀洗黑錢罪名,後來為了避免出現「一罪兩控」,故意分拆成為兩罪,涉及不同時段。戴質疑警方及律政司怎可以用相同證據再次起訴被告,指出此舉違反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本港人權法第11條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他指有關控罪涉及案發日期追溯至7年前,控方乃無理拖延檢控及濫用法庭程序,故應在現階段應終止聆訊。
認澳門司法體制無串謀罪
控方則反駁指現時4名被告面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涉及入黑錢戶口根本與澳門案件不同,且其中被告謝桂清從沒有在澳門被起訴,縱使她面對的控罪日期與澳門相同亦沒問題,另3被告的控罪日期亦沒與澳門案件重疊。辯方專家雷正義在控方盤問下,承認澳門司法體制並沒有「串謀」一罪,且澳門必須要確實證明戶口存入金錢是從外圍馬獲得的黑錢,與本港只要相信便可成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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