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7] 危害防汛將受重罰
【本報訊】據新華網26日電:國務院今日重申《防汛條例》對玩忽職守等七類危害防汛搶險的行為作出懲罰。有關方面將視情節嚴重和危害後果,受到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厲處罰。
國務院修改並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這七類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拒不執行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預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條例》指出,出現上述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嚴重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虛報、瞞報洪澇災情,或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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