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8] 翠袖乾坤:因病而異
翁靜晶
鄭秀文被傳患病的消息,已有一段不短的時間。最初報道指她患有抑鬱症,然後又傳是淋巴問題,近期則指是癌症,且是子宮頸癌。
實情如何,是她個人的私隱,但假設報導並不真實,她能否有訴諸法律的勝算?
近似的事例,要數某城中富豪於九六年,被《忽然一周》捏造患癌,並言之鑿鑿,指他靠信仰支持,勇戰癌魔云云。富豪認為報道嚴重損害其聲譽,於是入稟法院,控告《忽周》誹謗。後來,《忽周》承認報道虛構,辭退了撰文的記者,並在報章刊登全版道歉啟事;官司最終「和氣收場」。在法理上來說,誹謗的定義,是指有關虛假言論,令受害人名譽受到敗壞,或降低了他在人群中的地位;又或令人對他迴避,讓他處於被蔑視的處境。
虛構一個人患病,是否乎合以上的情況?
答案,是「因病而異」。對於某些病來說,足可以令人迴避或蔑視。如訛稱一個人患上愛滋病或性病,當是誹謗無疑。另外,一些嚴重的傳染病,如沙士等,亦會讓人退避三舍,令受害人的社交和工作,受負面影響,甚至導致業務上的損失。倘是如此,亦有足夠理據控告造謠者誹謗。
但是,謊言若只涉傷風感冒等輕微病症,說服力就顯得較為薄弱。雖然,流著鼻涕有損形象,也會有人害怕受之感染,但怎麼說,也未至會降低社會地位。那麼,癌症又怎樣?癌症不會傳染,也不會令人疑心患者背後有不道德行為,患癌者多只會獲得同情,不會被歧視。因此,並不能確定符合誹謗的條件。
然而,貶低某人在專業上的能力,也可視為誹謗。某些職業,患病會被視為影響或降低專業能力,如謊稱一個運動員有病,可能會令人認為他失去了參賽體魄,從而為他帶來名譽及經濟損失,因此可以構成誹謗。作為藝人,鄭秀文能否從這角度興訟,得要靠律師為她搜集足夠證據,例如報道有否令她失去片約等,情形類似上述的「富豪案」。
作虛弄假的人,莫要迫虎跳牆,自找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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