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30] 前女教授告公大違約敗訴
【本報訊】公開大學商業管理學院一名前女助理教授,聲稱自1998年向校方管理層投訴遭人性騷擾後,便被無理針對,最後更被迫離職。女助理教授指校方在沒有「良好理由」下解僱她是違約,入稟控告公開大學。高院昨判女助理教授敗訴,更狠批她多番作不誠實行為,校方還讓她選擇自行辭職,已對她非常仁慈。
被指表現差 稱遭性騷擾
高院暫委法官郭靄誠在判詞中指,原訴人黃愛琴被校方發現未有填寫功課監察表格時,即把一堆已填好的表格呈遞校方,但卻被揭發該些表格是近期才印製,與表格上填寫的日期不符。法官認為,原訴人為掩飾其失職而使用偽造表格,並向校長及法庭說謊,校方除了解僱她外,已別無他選。
判詞又指,原訴人被問及為何連續兩個學年用同一個功課題目時,即聲稱其同事在會議上沒有就此表示反對,但證據顯示並無其事。法官指,大學內同事間應團結合作,原訴人為開脫而誣衊同事,令人不能接受,她已令同事間的互信關係破滅。她使用同一個功課課題,誘使學生毋須自行尋找答案,不單對學生沒有幫助,亦損害學校聲譽。
法官又表示,原訴人被指表現欠佳時,即指稱遭校方管理層性騷擾,其指控根本毫無理據。他指,校方已是「無必要地諒解」原訴人,讓她選擇自動離職,但原訴人仍然要把事件帶到法庭,更對校方作出下流的指控。法官並判校方可獲堂費。
未完成職務 終選擇辭職
法官指考慮到其判詞將會被公開,所有可能僱用原訴人的僱主,可透過判詞獲悉她被解僱的前因後果,如他在判詞中詳述有關原訴人是否被無理解僱,將影響其就業前景,但正如答辯人一方代表律師所言,若不就此加以詳述,可能到案件上訴時會引發問題,故法官還是就原訴人是否作出不當行為作出分析。
原訴人早前於庭上指,她於1995年1月獲公開大學以兩年期合約聘用,校方於1996年7月改與她更改合約方式,以她理解,新合約為長期合約。2000年4月,原訴人被指在過去數年未能完成某些事務,校方要求解釋。她其後被要求在被校方解僱或自動離職當中,二選其一,最後選擇自動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