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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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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5] 境外衛視不再批准落地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許煜4日電】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六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辦法規定,近期不再新批文化產品進口單位,而且,原則上不再批准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此外,還將嚴查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內容網絡遊戲。

港澳台到內地演出須申報

 《辦法》明確,國家將繼續對文化產品進口實行特許經營,對經營單位實行文化產品進口經營許可證制度;進口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各級海關憑其核發的進口文化產品准入文件辦理驗放手續。

 其中規定,演出經紀機構申辦外國表演團體或個人來華演出,須報文化部審批;申辦港澳台地區演出團體或個人到內地營業性演出,須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對於境外電視劇、影視動畫片及電視節目引進,《辦法》規定,要報廣電總局審批,實行引進項目申報制,由具備資格單位按規定申報。此外,合拍電影片、電視劇、動畫片在境內發行和電視台播出,須取得廣電總局頒發許可證。

防止有害電視節目侵入

 《辦法》還規定,原則上不再批准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對現有獲准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要採取必要監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節目侵入;未經批准,個人和單位不得設置、使用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嚴禁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電信網絡等各種信息網絡非法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嚴禁擅自在境內開展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和有關接收設備等推廣介紹活動。

 對於境外報刊在境內發行問題,《辦法》規定,要嚴格執行分類管理和訂戶訂購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場上銷售境外報刊,國內單位和個人向報刊進口經營單位訂購境外報刊,須履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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