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6] 涉虐打親生嬰少婦脫罪 放大圖片
被控虐打親兒的少婦(戴帽)獲判無罪後離開法庭。
【本報訊】一名不足兩個月大男嬰,疑被人虐打至四肢骨折、肺部下塌、眼出血及腦受創,其被控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年輕母親,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強調其裁決並不代表為孩子父母開綠燈,而是讓他們可更寬鬆地接觸到兒子,照顧嬰兒的機構,應以孩子的利益為依歸。
被告稱每周往元朗探兒子
23歲的被告鄒安琪在庭外透露,儘管兒子現被安置在新界區的保良局,居於東區的她,仍每星期探望兒子4至5次;但被問到她曾在庭上表示懷疑兒子是遭其父虐待,被告即支吾以對,不願再多談,只表示男友曾探望過兒子一次。
保良局將會照顧本案的嬰兒3年,觀察其成長情況,社會福利署亦會密切跟進個案。社署發言人指出,若經評核後,嬰兒的親生父母表現理想,他們仍有機會領回孩子撫養,社署亦會與他們商討長遠的跟進計劃。
醫生證嬰兒四肢骨折難察
法官郭靄誠在裁決時指出,由於嬰兒曾被多人照顧,但並無足夠證據顯示傷勢是由被告造成,故不能說她虐待。至於她是否明知或懷疑兒子受虐仍視若無睹,法官接納辯方大律師引述醫生的作供,指嬰兒腦部受傷、肋骨及四肢骨折,常人並不易察覺,連兩名醫生及明愛醫院在事前檢查過嬰兒,亦無發現有關傷勢。
法官讚東院醫護救回嬰兒
另一方面,被告每發現嬰兒有瘀傷便立即求醫,故法官不能說被告知道或懷疑有人施虐仍不制止。法官又指出,理解此類案件的揭發及檢控特別困難,同時對救回嬰兒一命的東區醫院醫護人員表示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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