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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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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2] 貨幣經紀行可中外合資

 【本報訊】中國銀監會宣布,將引進貨幣經紀制度,設立貨幣經紀公司。近日頒佈的《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規定,貨幣經紀公司設立最低資金限額為註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但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門檻2000萬元

 銀監會對貨幣經紀公司的設立採取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政策,在貨幣經紀公司引入初期採取了中外合資的形式,以利充分借鑒國際做法。

 貨幣經紀公司是金融市場交易中介,是為金融產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達成的專業化機構,業務涉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的主要產品。銀監會表示,引進貨幣經紀制度、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有助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度,提高資金在金融市場上的運作及配置效率,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從事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出資者,必須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每年稅後淨收益不低於500萬美元;而境內出資者則要求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業務5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按這個標準,目前符合條件的境內出資者將主要是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業務方面,銀監會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向貨幣經紀公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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