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3] 秘密監察令 李少光:旨在規限 放大圖片
李少光強調,特首頒布行政命令的目的,並非使執法部門增加截聽的權力。
【本報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強調,行政長官頒布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旨在規限執法部門的秘密監察行為而非擴張權力,並澄清執法部門有權審批秘密監察的高級警司以上人員少於50人,並非如外界所說的200多人。他又指,當局已經有應變計劃,以面對可能出現的、有關該行政命令的法律挑戰,並會積極檢討就秘密監察及截聽通訊立法的方式。
冀保障人權 非為擴張權力
李少光昨日向傳媒表示,連續兩宗針對秘密監察行動的法院裁決,並非指當局的秘密監察行為不符合《基本法》,不過當局重視法院提出的意見,而基於有關裁決已引起市民的關注,有需要迅速作出回應,同時希望為執法機構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保障市民的人權,故保安局與律政司經過討論,及諮詢法律專家的意見後,向特首建議簽發該行政命令。
他重申,有關指令並非立法,只是將過去一直進行的秘密監察行動規範化,並保證行動的合法性,故有關做法獲得支持和認同。不過,他承認長遠而言有立法的需要,當局會在新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至於有關立法建議會否包括對私人機構(例如傳媒以至私家偵探)的秘密監察行為,及會否要求秘密監察行為要得到更高一級的執法人員審批,則要待諮詢市民及立法會的意見再作決定。
長遠而言有立法需要
李少光透露,當局正檢討就截取通訊立法的問題,但對97年由涂謹申以私人草案形式提交立法會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有保留,認為會嚴重影響執法工作。他舉例說,該條例規定執法機構必須列明被截取通訊者的資料,這對打擊海上走私及保障航空安全會造成影響,因為當局不可能預先知道被截聽者的姓名。
至於當局是否會於新立法年度,將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合併為一條條例草案,或將之分開立法,李少光說,當局目前未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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