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3] 劉金寶一審死緩 放大圖片
【本報訊】綜合新華社及中新社12日電:記者從中國銀行獲悉,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法院12日對涉嫌貪污犯罪的中銀香港原總裁劉金寶、副總裁朱赤、丁燕生、總裁辦公室原總經理張德寶等人進行了宣判,一審判處劉金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朱赤、丁燕生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判處張德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法庭經審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賬戶資金、製作假賬、銷毀賬目等手段,單獨或與朱赤、丁燕生、張德寶等人共同貪污23起,折合人民幣共計1,428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752萬餘元;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餘元;另有折合人民幣1,451萬餘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朱赤丁燕生張德寶判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金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國家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但鑒於其能夠積極配合、協助偵查機關將贓款從境內外銀行轉入指定賬戶,貪污的贓款已全部追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積極配合下贓款全部追繳
劉金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金寶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遂以貪污罪判處劉金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港學者指判刑太輕
【本報訊】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員王友金表示,按照慣例貪污100萬元,已經會被判處死刑,劉金寶的判刑明顯是過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