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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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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0] 陳裘大案律政司獲批司法覆核

 【本報訊】律政司不服區院暫委法官李慧思裁定廉署偷錄疑犯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是目無法紀罔顧「法律專業特權」,違反《基本法》,下令永久終止聆訊4名男女行賄陳裘大一案,入稟高院正式申請司法覆核,昨獲高院法官夏正民以案件涉及公眾利益為由,批准司法覆核。司法覆核將於10月26日至28日進行。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於本月6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他在入稟狀中指出,2002年5月3日ABB的職員鄧合成因涉嫌串謀他人向陳裘大提供利益而遭廉署拘捕,鄧隨即成為廉署臥底,協助蒐證。同年11月16日,廉署從臥底口中得知總裁余志偉將與律師見面,乃在臥底身上暗藏錄音機,將他們和兩名律師的一小時會面對話錄下。

律政司質疑暫委法官做法

 薛偉成在入稟狀中指出,暫委法官李慧思在判辭中認為廉署是蓄意錄音,行為是羞恥和罔顧基本人權,打擊司法公義,並違反《基本法》,裁定各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但法官並沒有考慮即使廉署侵犯專業特權,亦不等於要終止聆訊。

 薛偉成又質疑法官李慧思拒絕控方傳召廉署首席調查主任吳炳國出庭的做法。入稟狀又指出,吳炳國將解釋廉署是有合理懷疑當日的會面,被告余志偉有可能讓臥底向廉署提供虛假供詞,以圖妨礙司法公正,才讓臥底攜備錄音機錄取會面對話。

 入稟狀中表明,事實上廉署當時不知道出席會面人士是律師抑或師爺身份,控方亦曾要求法官容許控方進一步傳召證人,以反駁辯方指廉署蓄意違反「法律專業特權」的指控,又要求法官親自聆聽該盒錄音帶內容,但均遭法官拒絕。

 薛偉成在入稟狀中提出,當時除了臥底外,其他被告尚未正式被拘捕,故所指的法律意見尚未屬於敏感資料,且臥底早表明放棄「法律專業特權」,當時在場的律師若向臥底及被告余志偉提供的法律意見是相同,即代表2人同樣放棄保密特權,就算律師給予余是另一個法律意見,但基於余容許臥底在場,換言之余亦不受該特權保障。

司法覆核聆訊料需時1天

 律政司更要求法庭盡快處理這宗司法覆核權申請,若成功取得司法覆核權,控方估計整個司法覆核聆訊需時1天。

 涉案的4名男女被告為沈超、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年齡介乎37至68歲。4人分屬3家獲房委會認可的承建商,分別被控串謀行賄陳裘大190萬元,作為換取機電合約及串謀造假帳等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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