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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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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0] 「HEll0 7」車主判違例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天推翻原審法院的裁定,指擁有「哈囉7」車牌的車主違反了《道路安全條例》。案中被告(車主)將「HE1107」車牌的「7」字拉開,令車牌變成「HEll0 7」,被運輸署控告。高院法官指,根據法例精神,車牌的字母與數字排列必須易於識別,不能令人混淆,而交通條例的附圖亦清楚標示車牌的字母和數字必須分成兩組;車主若任意編排標奇立異的車牌,而達到「有型、有趣、嘩眾或標奇立異的效果」,都屬違法。

 被告人陳擷盈為原材料廠商,其「特別車牌」是由親友經拍賣投得後,再編排成「HEll0 7」送給他作生日禮物,他已使了該車牌3至4年,不時會因而被警察截停。案發於2003年6月12日,陳駕駛其寶馬座駕行經西九龍公路近奧海城附近時,因車牌看似是「HEll0 7」而被警員截停,其後因車牌的編排方式,被控違反《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規定。

 原審裁判官基於法例未有明文規定英文字母與數字間的距離而撤銷控罪,高院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被告人可選擇接受重審或由高院法官定罪及判刑,但由於被告昨天未有到庭,法官現把案件押後處理。

 法官彭鍵基指出,《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八條附表四中,其中的圖一及圖二清楚顯示不論車牌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均是以垂直或橫向排列,英文字母及數目字均分成兩組。有關的要求,必然是為了方便執法人員、市民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在有需要時,即使光線或視線欠佳下,仍有較高機會看清楚車牌號碼。

法例:車牌須易識別

 對於立法者使用圖像顯示方式表達法例的要求,法官認為可以省卻了以文字作出抽象的描述,效果遠勝於以文字表達。有關條例並無明文規定英文字母與數字間的距離,原因是各類型車輛大小有別,車牌大小亦可能因而不同。至於原審裁判官在判決時,是忽略了以圖像表達的法例,應與文字表達的法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官又指出,法例又要求車牌「須易於識別」,這項要求是相對性的,如把「HEll0 7」與「HE 1107」比較,後者必定較為易於識別,故裁判官認為被告人車牌不會產生混淆的說法,實屬似是而非,漠視了法例對於英文字母與數字間須有距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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