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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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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4] 官指法庭不應輕斷憲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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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玉萍昨日出庭聽審。

 【本報訊】被控造市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上海首富」周正毅之妻—毛玉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失敗。區院法官韋毅志昨認為廉署銷毀截聽毛玉萍的電話錄音帶是跟從保安局政策及按指引辦事;而對有關竊聽是否違反基本法,韋毅志表示法庭除非迫不得已,否則毋須就憲法爭論作出任何裁決。

 韋毅志認為,廉署銷毀截聽前上海地產總經理毛玉萍的電話錄音,目的是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及盡量減低因截聽而侵犯私隱的程度,是理性做法,故裁定毀滅錄音帶的舉動,對被告構成不公平及偏見,純粹只是辯方的揣測及假設,拒絕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下令案件今早正式開審。

 韋官強調,雖然辯方爭拗《電訊條例》第33條違反《基本法》第30條中指明的「法律程序」是一個很有趣的辯論課題,但在本案中並非必須要就此作出定奪,尤其代表港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呈上10多個國家的案例,當中包括美國,愛爾蘭,南非,加拿大,澳洲及印度等國法院均一致認為除非是迫不得已,否則法庭毋須就憲法爭論作出任何裁決。

須跟從保安局指引

 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及大律師謝若瑟指廉署銷毀監聽毛玉萍的電話對話錄音帶,及延遲向辯方披露案中所有證物資料,是對被告等人造成偏見,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審訊,而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控方就辯方該項申請傳召廉署兩高層黃世照及李寶蘭,以及3名總調查主任出庭作供,其中總調查主任蔡樹強聲稱他接替本案主管後,再一次整理毛案的資料時,才無意中找獲印有機密字樣的7份文件,內容是上級李寶蘭就截聽得來的資料撰寫報告。蔡當時即知會上級,並將該等資料交予辯方。韋官指,法庭沒有理由不相信蔡的證供。

 法官稱《電訊條例》第33條賦予行政長官簽發令予各執法機構,進行監聽疑犯電話對話,執法人員須跟從保安局的指引,在指定的時間內把截聽的錄音帶毀滅,而該等截聽純粹是搜集情報,絕非在法庭上用來指證各被告人,事實上於1963年通過的《電訊條例》是讓執法人員追查嚴重刑事罪行,確保公眾安全最有效武器是需要秘密進行。此外保安局賦予執法機構監聽疑犯是沿用已久的政策,而該政策的設計是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及盡量減低侵犯私隱的程序,才定出要將用來蒐集情報的截聽錄音帶銷毀,此舉絕對是合乎理性的做法,亦保障一些與案無關人士的通訊內容。

廉署並非蓄意隱瞞

 法官認為,廉署在案中只是依指引辦事,並非辯方所指用心不良或蓄意隱瞞,相反廉署若不遵從指示辦事才會違法。而主審法官施允義在廣興案中亦同意廉署沒有責任保存竊聽偷拍的影帶。

 韋毅志認為毛玉萍是電話對話的當事人,應清楚對話內容,辯方有權對控方的主要證人作出全面的盤問以證明證人的可信性,法庭不能單憑辯方的揣測及假設,認為遭銷毀的截聽錄音帶必定與本案的舉證有關,故辯方的假設推論不能證明被告等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駁回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案中被告毛玉萍、鍾秀玲、羅寶榮及黃培輝,分別被控串謀訛騙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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