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8月29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8-29] 長春社籲立法保護樹木

放大圖片

 張麗萍表示,政府應制定《樹木保護條例》,由專責部門保護全港林木。 羅敬文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本港未有專門法例保護樹木,但涉及的政府部門,竟有16個之多。有調查顯示,近80%被訪市民認為現行法例和機制不足,未能保護樹木,有必要加強刑罰。

 環保團體長春社總監張麗萍表示,政府應盡快訂立《樹木保護條例》,並由專責部門統籌保護全港林木,避免再有樹木被惡意砍伐。

 本港現有6條法例涉及樹木保護,包括《林區及郊區條例》、《郊野公園條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盜竊罪條例》和《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但未有條例專責保護樹木,且政出多門,即使看見有樹木被惡意破壞,也未有專責部門可以反映投訴,使普遍市民認為政府護樹不力。

半數市民責發展商亂砍樹

 長春社在上月底訪問300名市民,79%認為現行法例和機制不足,不能保護樹木;49%認為樹木殺手是發展商;更有90%認為,即使發展商斬一棵樹,再補種兩棵樹也於事無補,其生態價值和功能並不相同;53%認為有必要加重罰則;38%認為應要求非法砍樹人士補償生態價值損失。

 至於保育何種樹木的準則,分別有69%和60%被訪市民認為稀有或瀕危品種和具獨特歷史文化價值,應該被納入法例的受保護範圍。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