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2] 四大因素 定量刑輕重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斬傷7歲男童案迅速被偵破,法律界人士指出,被捕的8名疑犯,部分可能被控蓄意傷人罪、協助或教唆蓄意傷人罪,有可能面對超過10年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意圖令他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這便是俗稱的「傷人17」蓄意傷人罪名。
大律師陸偉雄稱,負責行兇的「刀手」由於是案件主要執行者,相信會被起訴「傷人17」。至於主謀、同謀、司機及其他涉案人士,可能會被落案控以協助教唆或串謀蓄意傷人,而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陸偉雄解釋稱,蓄意傷人罪的量刑因素主要考慮受害人的受傷程度;串謀或協助蓄意傷人罪的量刑則視乎犯案者的參與程度。他同時舉出此案被告可能遇上的4項因素,包括受害人賢仔僅為7歲男童;其中一名涉案女子是受害人的繼母,若被證實唆擺他人嚴重傷害自己兒子,嚴重破壞小童對母親信任;行兇手法兇殘;涉案人數眾多,顯示案件是經過深思熟慮及周密部署等等,都可能令法官在量刑時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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