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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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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2] 房署外判工作缺監管捱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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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房屋署在監督外判管理公司時,監督不力,仍存很多管理上的漏洞。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朱樂汶)公屋住戶共佔全港三分之一人口,但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房屋署把屋h的管理工作外判後,監管不力。在監督各個公共屋h外判物業管理公司表現方面,評分標準參差。有些管理公司更有拖延住戶提出的要求,但房屋署也沒有承擔最終管理責任。申訴專員戴婉瑩昨日再三強調,「外判服務不等於外判責任」,建議房署制定有效的措施,處分失職的管理公司。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了30多間公共屋h外判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最終選了其中8間管理公司的個案(表1)來說明,房屋署在外判服務後衍生的漏洞。總結調查和個案研究,申訴專員公署向房屋署提出了8大補救措施(表2)。

投訴與滿意數據不吻合

 另方面,為了評核屋h住戶對每間外判管理公司整體滿意程度,房屋署會在每季進行「公屋住戶意見調查」,專門針對屋h的清潔、保安、停車場及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等事宜。但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房屋署總部接到的屋h管理問題投訴數據,與「公屋住戶意見調查」滿意程度的數據,兩者所得結果並不吻合,可見存在漏洞。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劉瑞生說,「今年1至3月期間,投訴屋h管理公司的個案209宗,投訴房屋署的為131宗。但「公屋住戶意見調查」結果顯示,住戶對於管理公司負責的屋h的滿意程度為65.1%,但房屋署直接管理的只有50%。把兩組數字作比較,可見當中的評分制度有不足之處,仍有改善空間。」

 房屋署主要透過「表現評分制」來監督管理公司的表現。評分包括房屋署評分(佔50%)、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評分(佔20%)及住戶評分(佔3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房屋署對於外判管理公司,雖有定期視察,但竟於視察前先作預告,評分又主要根據屋h管理諮詢委員的個人觀感而定。管理公司表現的實際評分標準不一,以致未能充分發揮評核管理公司表現的效用。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劉瑞生認為,房署應該定期為監察組舉辦研討會,檢討工作方法。

應予外判公司多些支援

 公署又發現,直至目前為止,沒有外判公司因為服務有問題而被取消投標資格。申訴專員戴婉瑩批評房署未有及早介入個案及有效監管;她說:「房署職員是有跟進,但跟進卻不太有效,可以將一件事拖拉很久,我們始終強調可以外判服務不可外判責任,但這訊息在我們的直接調查中看到,有些部門的職員採取的態度以為外判服務就等同外判責任。」

 她建議房署應給予外判公司多些支援,包括執行法律的權力,亦要制定有效措施,處分失職的公司,在必要時也須回收管理權。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大致上同意申訴專員公署在報告中的結論及建議;又表示已落實推行申訴專員公署的部分建議,包括在30份外判的大型維修保養工作中,其中9份主要會由房屋署負責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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