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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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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8] 翠袖乾坤:醫院偷拍

翁靜晶

 許志安父親因病入院,為求令老父能安心地靜養,故特意安排入住有密碼門鎖的病房。

 兩名記者,卻使出了間諜的技倆,觀察護士按鍵時的手勢,套取了密碼,拿著生果籃,假扮成許志安的朋友,因其中一人挾在手臂腋下偷拍的攝錄機,裝有內置紅燈,才被識破了偽裝。許志安對此事極為忿怒,聲言會採取法律行動追究。

 現時香港法律,只有極之狹窄的「偷拍」罪。過往因偷拍而被捕的人,只引用「遊蕩罪」及「破壞公眾安寧罪」加以檢控。這些案例,多與色情猥褻有關(例如偷拍「裙底春光」等),若是記者因偷拍藝人或其家屬,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作刑事論罪。

 有所不知,是除了「遊蕩罪」及「破壞公眾安寧罪」的滋事刑責,在某些地點,拍攝一概被法律禁止。其中嚴禁拍照的地方,是法庭。上周,就有一位持雙程證來港的「潮州老鄉」,使用具備拍攝功能的手提電話攝錄「審訊實況」,因而被庭警即時收押,在牢房關了一天,才獲法庭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輕判罰款一百元放行。監房之旅,對於這位不諳法律之人,可謂是始料未及。法庭未有運用權限,將其手提電話沒收,已是不幸中的大幸。

 另一禁止拍攝的地方,是醫院。《醫院管理局附例》禁止在醫院內,作出一系列的行為,包括攜帶動物、吸煙,以及產生噪音等。當中,更包括了未經病人同意,而對他拍照或攝錄。干犯以上罪行,最高可罰二千元及監禁一至三個月。因此,有關的記者,實已抵觸了法紀,倘要認真追究起來,兩人的下場,與該位在法庭內拍照的「老鄉」,並無分別。醫者父母心,歷久以來,醫護人員俱以體恤、包容及忍讓之心,對待院內進出的人士。甚至於,《醫院管理局附例》亦嚴禁一切在醫院範圍內的粗言穢語,但卻鮮有人因為辱罵醫者而被送官究治。一句話:包容不代表包庇。對老人不敬的記者,逃得過一次的檢控,並不代表下一次,也會是同樣地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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