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0] 恐嚇債仔可列刑事罪 放大圖片
探員在收數公司檢走一批證物。 鄺福強 攝
【本報訊】保安局正式否決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建議,不會把有關追債的騷擾行為刑事化,局方又認為大部分違法經營者不會申領牌照,故現階段不會推行財務公司發牌制。
保安局發言人稱,當局同意法改會觀點,認為信貸提供者及其代理有權採取合理行動追討債項,但在執法時須力求取得恰當平衡,現時已有多項法例賦予執法機關,對付收債公司的非法收債行為,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內的恐嚇、襲擊他人罪,《盜竊罪條例》內的勒索罪,及《侵害人身罪條例》內的發送威脅殺人信件罪等。
對於法改會提出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罪行,當局認為現行法例足以打擊大部分與不良收債手法有關的行為,現時沒有充分理據引入一條獨立的法例,把有惡意的纏擾或類似活動訂為非法;但當局在審議《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時,會考慮把相關罪行訂為非法。本報記者:陳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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