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1] 內企境外買「殼」將有新規
【本報海峽西岸新聞中心記者涂若奔廈門10日電】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副司長孫魯軍今日透露,有關部門或將考慮出台最新規定,針對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殼」公司),在外匯登記、股東收益等方面進行更有效的管理。
須先登記外匯後辦變更
孫魯軍在此間出席「完善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立法研討會」上表示,新規定考慮在外匯管理方面予以加強,包括境內企業若計劃對外投資,在赴境外造殼之前,必須先到外匯管理局來辦理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當境內企業將資產注入境外殼公司時,亦必須辦理好外匯登記的變更手續;此外,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潤,在6個月之內,必須把屬於境內股東的收益部分匯入到境內來。
股東收益6個月內匯入
孫魯軍並指出,這一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境內企業對外投資的渠道更加通暢、更加規範化。有關部門近期內還將廣邀各家企業進行討論,進一步聽取意見,使新規定盡可能的切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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