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5] 助中產尋公義 引競爭降訟費
法改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容許律師在部分民事訴訟中,採用「不成功、不收費」的按條件收費模式。我們認為,建議方向正確,有助負擔不起高昂訴訟費的中產人士爭取申訴權利尋求公義。同時,本港法援制度和民事司法制度必須改革,以遏止濫用法援趨勢,並引入競爭令律師和大律師皆可在高等法院出庭擔任辯護,以打破壟斷降低高昂的訴訟費。
本港司法制度存在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由於訴訟費用非常昂貴,打官司往往成為富人的特權和遊戲;另一個極端是濫用法援,一些符合申領法援的人士事無大小動輒訴諸法庭,一些政客還操縱申領法援人士狙擊政府施政,所花費的卻都是納稅人的錢。然而,中產人士如果收入及資產超出40多萬元,便不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本港中產階級不僅承擔最重稅荷,享受最少福利,甚至還變相被剝奪了透過民事訴訟尋求公義的合理權益。法改會的建議,有利增加中產階級踏入法庭尋求公義的機會,同時可令案件沒有律師代表的比例減低,有利節省司法審訊時間及費用。
法改會建議當局考慮逐步擴大法援署職能,包括提高申請人的財務資格上限,及增加適用的案件類別。這對中產階級也是有利的。許多中產人士在稅務重壓下其實積蓄無多,僅因辛苦供樓,資產早已超出40多萬元。因此,擴大法援也算是對中產階級的一種補償。
按條件收費的同時,本港的法援制度必須檢討和改革。本港法援制度的弊端,不僅在於申請人資產限額是否合理,而且在於動輒被濫用。中產階級交的稅款,有很大一部分是被耗在法援濫用方面,而中產人士又因資產限額不能申領法援,這對中產階級極不公平。
本港的民事司法制度亦須改革,應打破壟斷局面,引入合理競爭。目前,本港事務律師只允許承辦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轄的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務,大律師則可出庭擔任辯護人。市民若要到高等法院打官司,必須由從事訴訟的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不但要付雙重收費,且大律師收費極其高昂。許多普通法地區早已廢除大律師特權,本港卻仍是世界上稀有的維持大律師特權壟斷而又不作任何改革的地區。本港有一些大律師奢言反對壟斷和提倡公平競爭,但涉及本行業利益時,則反對任何改革,這是明顯的雙重標準。如果在民事司法制度引入合理競爭,讓部分具備條件的律師亦可出席任何法庭的訴訟,則由壟斷形成的高昂訴訟費便可合理降低。(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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