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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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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6] 外國央行財產保護 增列基本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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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韓笑14日電】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已通過國務院提請議案,決定對在華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司法強制措施豁免加以立法保護,該法同樣適用於港澳特區。另據透露,人大常委會料於年內完成對港澳的諮詢,並將新法分別增寫入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附件三。

 在上月底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中,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表示,外交部會同港澳辦、人民銀行、外匯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草擬的《關於對在華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司法強制措施豁免的決定(草案)》已獲國務院同意。

央行財產保護有法可依

 前《基本法》草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介紹,作為附件,其內容可根據港澳特區的需要增減。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人大常委會首先要徵詢香港和澳門兩地基本法委員會,以及兩個特區政府的意見,然後才可作出有關增寫新法到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此法律條文可由特區政府公佈生效,亦可由特區政府就此法律再次立法並生效。

料人大今年內審議通過

 消息人士透露,有關外國央行豁免的法律增寫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預料在今年10月或12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審議通過。

 目前,《基本法》附件三已增補11條在港澳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請參看另文)。

香港推動立法全國有利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就此表示,央行與一般商業銀行不一樣,屬於政策性機構,香港能吸引世界各國央行在港設立辦事處開展業務是其國際金融中心的一個標誌。有關立法將穩定各國金融界對香港的信心,進一步穩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而由於該豁免權涉及國家主權和外交,不屬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範圍,不能自行立法,只能由中央立法解決。

 王振民同時認為,是香港推動了國家在該方面立法的進程,也一次性地解決全國性的立法問題。他說,該立法對於港澳和內地來說都非常有必要,不僅對香港好,同時有利於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確立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更有利於整個國家吸引更多外資,並促進中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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