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30] 觀點:激烈競爭可能使風險過高
金管局總裁 任志剛
審慎的風險評估與管理以及良性競爭,對促進金融市場的效率同樣重要。
銀行接受存戶(他們承受風險能力較低)的存款,然後按它們的專業判斷貸款予它們認為信貸狀況良好的人士,並為此承擔風險以及從中賺取息差。股票經紀擔當莊家的角色,刺激第二市場的流通量,以吸引投資者與集資者參與第一市場的首次招股活動,從而發揮金融中介作用,促進經濟增長與發展,這符合公眾利益。無論是個人或機構也好,發揮這些金融中介作用的有關各方都應該提供服務,至於報酬多少才算適當,則難以定奪。
「壟斷」會令報酬過高
要取得平衡並不容易,我們可以倚賴市場來作出判斷,但條件是有關市場應該是開放的。但從監管角度來看,這似乎不切實際。我們需要確保金融機構運作審慎。這項要求往往轉化為進入市場的限制。這個情況可能會產生不良後果,形成市場被金融機構「壟斷」,它們的動機往往是爭取最多利潤,它們的報酬可能會被認為是過高。
中介機制難發揮作用
不過,我們可以在經過審慎的考慮與審查後,讓海外金融機構參與本地市場,作為金融中介機構。事實上,在取消《利率規則》後,目前香港銀行的淨息差只有1.63厘。存戶得到的存款利息較原本會有的多,借款人(如置業人士)支付的貸款利息較原本要付的少。銀行的信貸質素並沒有因此而轉壞,審慎原則並沒有因競爭而被放鬆,但這顯然是我們應該加倍留意的。面對激烈競爭的壓力,機構與僱員都可能會違反審慎原則,承擔過高的風險,這最終會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及金融體系參與各方的信心,令金融中介機制無法有效發揮符合公眾利益的作用。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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