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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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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6] 資料:第二屆區會委任議員102人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9條),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委任議員和當然議員(由新界有關鄉事委員會主席擔任)組成。條例第11條進一步規定,行政長官可委任區議會議員,人數不得超逾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數目。第二屆區議會(2004年至07年)共有400名民選議員,102名委任議員以及27名當然議員。

 當局指出,委任區議員制度的目的是提供一個途徑,讓那些關注地區事務而又有才幹和經驗的人士服務社會。委任區議員可以協助反映地區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並積極參與區議會的工作及地區事務(例如:推廣清潔香港、社區衛生、公民教育、本土經濟、旅遊業等措施),為地區作出貢獻。事實證明,委任議員對地區工作貢獻良多,對區議會的運作具有積極作用。在委任任何人士進入區議會前,當局會考慮有關人士的能力、經驗、專業資歷及背景、服務市民的熱誠、操守及擔任公職的紀錄。

 2003年12月,行政長官根據《區議會條例》委任102位人士為第二屆區議會的議員,任期4年,由2004年1月1日開始。在102名委任議員當中,59名為再獲委任的區議員,43名為新委任的區議員。其中,超過六成來自不同的專業界別(例如:教育、工程、醫療、法律、社會服務等界別),而沒有政黨背景的獨立人士則有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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