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10月13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10-13] 「P」牌載客可判監

 【本報訊】所謂「P」牌,是指運輸署所發出的「暫准駕駛執照」。為減低新牌電單車司機的交通意外數字,運輸署自2000年10月1日起,規定所有電單車「新牌仔」,在首年僅可獲取「P牌」;為期一年的「暫准駕駛期」屆滿後,才可申請正式駕駛執照,違者可被判監。

 掛「P牌」期間,司機須遵守4大守則:

1.電單車車身前及後均須掛上「P」字牌;

2.不得接載乘客;

3.即使在車速限制超過70公里的快速公路上,亦不得超越時速70公里行車;

4.在設有3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不得使用快線。

 根據現行的電單車「P」牌守則,若「P」司機違反《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中扣10分的「嚴重」罪名,將會被即時吊銷其暫准駕駛執照。若違反少於扣10分的4項輕微罪行:包括接載乘客、未有展示「P」牌、在有3條或以上的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上在最右線行駛。首次觸犯,其暫准期將延長6個月;若再犯,其暫准駕駛執照將會被吊銷。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