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3] 「P」牌載客可判監
【本報訊】所謂「P」牌,是指運輸署所發出的「暫准駕駛執照」。為減低新牌電單車司機的交通意外數字,運輸署自2000年10月1日起,規定所有電單車「新牌仔」,在首年僅可獲取「P牌」;為期一年的「暫准駕駛期」屆滿後,才可申請正式駕駛執照,違者可被判監。
掛「P牌」期間,司機須遵守4大守則:
1.電單車車身前及後均須掛上「P」字牌;
2.不得接載乘客;
3.即使在車速限制超過70公里的快速公路上,亦不得超越時速70公里行車;
4.在設有3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不得使用快線。
根據現行的電單車「P」牌守則,若「P」司機違反《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中扣10分的「嚴重」罪名,將會被即時吊銷其暫准駕駛執照。若違反少於扣10分的4項輕微罪行:包括接載乘客、未有展示「P」牌、在有3條或以上的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上在最右線行駛。首次觸犯,其暫准期將延長6個月;若再犯,其暫准駕駛執照將會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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