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7] 租金官司錯位 修例不可拖延
終審法院今天審理公屋租金官司上訴。昨天已有公屋居民及團體代表遊行,抗議房委會並無遵從法庭兩年前的裁決,重新檢討租金。我們認為,公屋租金官司一開始就出現錯位情況。因為公屋租金問題的焦點,並非租金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10 %需否調整的問題,而在於《房屋條例》一刀切制訂公屋租金水平,其僵硬與不合理的機制必須修改。這個問題即使終審法院亦無法解決。所以,政府與立法會不管官司輸贏,修改不合理的法例已不可拖延。
公屋租金官司始於2002年底,有公屋租戶就房委會先後於2001和2002年押後檢討轄下公屋租金一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違反《房屋條例》,揭開了公屋租金官司的纏繞戰。2003年7月,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公屋租戶司法覆核勝訴。房委會向法庭提出上訴,2004年11月上訴庭陪審團一致裁定房委會上訴得直,無需定期檢討租金。原訴人再向終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的理據主要是:一、房委會在租金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10 %後仍不調整租金,屬違反《房屋條例》;二、房委會進行的寬免措施亦屬租金調整的決定,政府寬減租金時需要遵守租金不多於入息中位數一成的規定。很明顯,公屋租金官司一直圍繞制訂租金水平的僵硬機制團團轉;
打來打去,都沒有觸及法例不合理的問題。近三年的租金官司纏訟,無論官司最後誰勝誰負,由於官司錯位,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花費的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納稅人最終都成為輸家。
1997年立法局倉促通過修改《房屋條例》,規定須確保公屋的「租金佔住戶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得超過10 %,租金調整每次相隔不得少於3 年。這種僵硬劃一的規定缺乏彈性,一是使租金與具體租戶的收入脫節,二是租金沒有同租戶居住公屋的質素掛鉤。大約有一半的公屋住戶租金佔入息比例超過17﹪,而佔公屋住戶五分之一的高收入家庭,其所付的租金卻只佔收入的3%至4%。奇怪的是,儘管政府官員多次指出有關法例是典型「惡法」,儘管有份通過修改法例的議員亦深知有關法例已不合時宜,但無論政府或立法會,八年來都沒有提出要修改。真是咄咄怪事,匪夷所思。
不管終院今天的判決結果如何,政府和立法會修改《房屋條例》已不可拖延。首先,計算「租金佔住戶入息比例中位數」時應將綜援戶剔除,因為公屋綜援戶每月領取的綜援金並非「入息」,毋須列入中位數計算範疇,剔除綜援戶後入息中位數便會提高。其次,應允許中位數具備彈性,房委會可因應住戶實際負擔能力,新型屋h可加租,舊h可減租。通過修例,應建立一套公屋租金可加可減的靈活機制,既可以反映不同租戶收入及居住單位質素差別,又能夠顧及公屋居民和社會負擔能力,這才是解決公屋租金問題的治本之方。(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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