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24條之《處理贓物罪》,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但若要把某人士定罪,則必須有證據指出該人士「知道或相信」該些物品是偷竊得來,由於大部分被偷政府鐵器沒有清晰標誌,故警方存在執法上的困難。
不過警方一旦發現廢物回收商收購了贓物,會研究是否可以提出檢控;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