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10-21] 收購贓物可被判囚14年

 根據本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24條之《處理贓物罪》,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但若要把某人士定罪,則必須有證據指出該人士「知道或相信」該些物品是偷竊得來,由於大部分被偷政府鐵器沒有清晰標誌,故警方存在執法上的困難。

 不過警方一旦發現廢物回收商收購了贓物,會研究是否可以提出檢控;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